(2015)崇州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四川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四川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合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涛,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彬,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蓉,四川君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凤兴,四川君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0元,由原告四川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易凌波审 判 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周明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