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上诉人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某某和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经他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1月4日邱某某、杨某某双方登记结婚。婚后邱某某、杨某某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7月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些争吵,杨某某动手殴打了邱某某,邱某某即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杨某某也多次找邱某某,并向邱某某保证,以后不动手殴打邱某某。2014年12月,邱某某诉至该院,要求与杨某某离婚,该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4)矿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9月29日,邱某某再次诉至该院,要求与杨某某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杨某某向该院提交书面保证,保证以后好好对待邱某某,要和邱某某好好过日子,再不动手打邱某某。原审法院认为,邱某某、杨某某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一年来,杨某某在处理夫妻关系及生活琐事方面,所采取的方式、方法过于简单,从而影响了感情的进一步巩固,杨某某现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与缺点,希望与邱某某重归于好,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出发,该院暂不准离婚为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为:不准予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具体上诉理由为:1、双方感情已经破裂;2、杨某某的家庭暴力深深伤害了自己已无和好可能。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家庭以和为贵,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妥善处理应对家庭纠纷,均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鉴于此,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宜解除,邱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邱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贾志强代理审判员 冯华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