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双平与胡陆军、张艳珍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双平,胡陆军,张艳珍,胡建军,王海丽,胡新文,张振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双平,男。委托代理人康二亮,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陆军,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珍,女,系胡陆军的妻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苗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军,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丽,女,系胡建军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新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英,男,系胡新文的妻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爱荣,女,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系胡新文、张振英的女儿。上诉人胡双平因与被上诉人胡陆军、张艳珍、胡建军、王海丽、胡新文、张振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胡双平与胡陆军同系瓦店乡梅福村村民,双方系前后邻居,胡双平居南,胡陆军居北,中间隔一条3.5米宽的街道。胡双平的两层楼房东西长17.94米,南北宽11.25米,房高7.7米,建筑面积403.65平方米。胡陆军现居住房屋为一层。2015年6月29日,胡双平因胡陆军阻挡其建房发生纠纷向瓦店乡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干警当场责令胡陆军将其在胡双平房后挖的坑填平。2015年7月2日,胡陆军又因双方建房纠纷向瓦店乡派出所报警,经查,胡陆军未见明伤。2015年9月8日,瓦店乡梅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胡陆军出具“关于胡双平与胡陆军宅基地出路盖房采光纠纷的调解情况介绍”一份,内容为“原村上调解初步意见:1.两宗宅基地都在村内,不是在村周围,原则上不易超出本住宅周围楼房高度为佳。2.滴水沿下和息山按当地民俗风情一般为滴水沿下一层留30公分,二层留50公分至60公分,至于后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都兴盖二层楼房,具体滴水沿下息山留多少也没有具体规定,通常情况都是四邻协商无异意见后才可施工,最好村中间不易盖三层楼房”。2015年9月8日,瓦店乡梅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胡双平出具“关于胡双平与胡陆军宅基地盖房出路采光纠纷的调解情况介绍”一份,内容为“原村上调解初步意见:1.两宗宅基地在村内高度适宜四邻无矛盾最好,接三层无妨,也没有什么规范性内容。2.滴水沿下和息山按当地民俗风情一般滴水沿下留30公分,息山留10公分,后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都兴盖二层楼房,具体滴水沿下息山留多少,也没啥具体规定,通常情况下都是四邻协商无异意才能施工。4.关于出路尺寸宽度,亮出双方灰界为准,如果任意一处无灰界,那么就应该找出当时分地时的尺寸和证人,关键是证据确凿才是”。胡双平提供的视频显示,胡陆军、胡新文、张振英阻挡其建房,张艳珍、胡建军、王海丽因胡双平建房与胡双平夫妻发生吵架。庭审中,胡双平与胡陆军均认可在诉前已经将胡双平房屋后挖的坑填平。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胡双平与胡陆军系前后邻居,双方本应该和睦相处,互助互爱,共同搞好生产生活,却因相邻关系发生矛盾,并多次吵架报警,实属不该。胡双平在建房过程中未按照本村每盖一层房屋滴水沿下留30公分的风俗习惯,在建设两层楼房后仅留20公分。同时,胡双平在加盖第三层房屋时没有提供相关审批手续,亦没有证据证明加盖第三层房屋符合安全标准,故胡双平应当在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后按照审批规定建房。双方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得采取过激行为阻挡胡双平建房。胡双平诉称胡陆军在其房屋后挖坑,因双方在诉前已经公安部门处理,且诉讼期间该坑已经填平,亦不存在经济损失,胡双平要求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胡双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双平负担。宣判后,胡双平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1.上诉人建房时已经预留50公分的滴水,双方间隔3.5米宽道路,上诉人建房并未影响被上诉人采光权,且农民在自有宅基地上建房不需要行政审批,被上诉人阻拦上诉人建房构成侵权;2.被上诉人虽将在上诉人房屋后挖的坑填平,但填坑不符合抗渗要求,对地基及房屋安全存在危害,应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胡陆军、张艳珍、胡建军、王海丽、胡新文、张振英共同答辩称,上诉人加盖楼房违反了双方之间只能盖两层的约定,影响被上诉人的采光权,且房屋后仅预留18公分滴水,违反风俗民情,另加盖楼房未经审批,属违法建筑,应当拆除,被上诉人依法维权,不构成侵权,亦未给上诉人造成实际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胡双平与胡陆军因建房发生相邻关系纠纷,胡陆军在胡双平房屋后挖坑的侵权行为在诉前已经公安部门处理,胡陆军已将在胡双平房屋后挖的坑填平,胡双平房屋因胡陆军挖坑带来的现实危险已经消除,亦未造成实际损失,胡双平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胡双平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双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田 峥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