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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吴文枫与成六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枫,成六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民终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枫,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西洋,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六永,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金玉,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与成六永郎舅关系。上诉人吴文枫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5)汉阴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文枫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文枫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文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上诉人吴文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刘慧琴代理审判员  杜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