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吴文枫与成六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枫,成六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民终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枫,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西洋,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六永,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金玉,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与成六永郎舅关系。上诉人吴文枫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5)汉阴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文枫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文枫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文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上诉人吴文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刘慧琴代理审判员 杜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