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08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阳石膏矿诉白洪家、邱兆斌、崔立宏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阳石膏矿,白洪家,邱兆斌,崔立宏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81民初631号原告: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阳石膏矿。负责人:姜志宏,矿长。委托代理人:郑惠宇,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白洪家,男,蒙古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被告:邱兆斌,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被告:崔立宏,男,汉族,1962年5月15日出生。原告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阳石膏矿(以下简称“沈煤辽阳石膏矿”)为与被告白洪家、邱兆斌、崔立宏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煤辽阳石膏矿的委托代理人郑慧宇、被告白洪家、邱兆斌、崔立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煤辽阳石膏矿诉称:因辽阳石膏矿生产需要,曾���用过部分零时工从事井下生产工作,并签订了临时劳动合同,但当时因劳动强度等原因招用的这部分人员流动非常频繁,所以在招用之前以当面告知招用的这些人,临时工期间单位不予缴纳养老保险,等转正后缴纳。招录的这些人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当时已告知这些人,养老保险应单位缴纳部分核算在工资中发放。综上,单位已承担了养老保险单位所应缴纳的部分费用,不存在欠缴。请求法院判决不承担被告临时工期间的养老保险。被告白洪家、邱兆斌、崔立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同意劳动仲裁的裁决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收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保管理部门可依法纠正、处罚并强制征缴。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也由社保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社保关系不仅仅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同时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管理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关系;因此,本案所涉及的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阳石膏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返还原告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阳石膏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晓伟代理审判员  曹 凯人民陪审员  尚开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志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