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承德县继春家具店与张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继春家具店,张玉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762号原告承德县继春家具店。经营者任继春。被告张玉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继春家具店与被告张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县继春家具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继春家具店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继春家具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佟秀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