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承德县继春家具店与张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继春家具店,张玉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762号原告承德县继春家具店。经营者任继春。被告张玉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继春家具店与被告张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县继春家具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继春家具店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继春家具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佟秀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