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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奉国与泰安新业成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奉国,泰安新业成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36号原告王奉国,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牛君光,新泰小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新业成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孙村煤矿南门天桥南。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英与被告泰安新业成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