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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胡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2刑初4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繁昌县。2015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繁昌县。2015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繁昌县。2015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甲组织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赵某甲、赵某某、赵某乙、高某乙、戴某某、马某某等人到繁昌县繁阳镇金峨路“汪叔叔”照相馆二楼以“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刘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某摇宝,安排胡某某望风,并支付李某某、胡某某一定的费用。在连续经营半个月期间,刘某甲共抽头渔利5000余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赵某甲、赵某某、赵某乙、高某乙、戴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邀集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摇宝、被告人胡某某负责望风,均从中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敬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亮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