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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辽宁慧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玉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慧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玉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878号原告辽宁慧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海华,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育辉,女,系辽宁慧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戴玉山,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原告辽宁慧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玉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慧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