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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正明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正明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09-4号原告深圳市正明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燕朝路57号G栋1-3层。法定代表人蓝春华。委托代理人艾俊杰,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光辉电器工业园厂房4栋1-2楼、4-6楼。法定代表人孙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正明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正明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正明达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34元,减半收取135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正明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  哲  华代理审判员 柳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相惠玲(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