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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60号原告何XX与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4民初60号原告何XX,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7********,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仙子脚供销社XXXX。被告何XX,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6********,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仙子脚镇下坝洞村XXXX,现暂住广东省台山市XXXX(台山市汽车站旁)。原告何XX与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尚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陈莉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日,被告何XX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15000元,于当天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在2012年10月底前归还借款本息,利息按月息三分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何XX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被告何XX向原告何XX借款115000元,于当天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该借条的主要内容:“借到何XX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正。月息0.03元计算,到2012年10月底还清本息。借款人何XX。”。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以上事实有:《借条》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2012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利息约定略高,应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借款后理应积极主动偿还借款,久拖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何XX归还原告何XX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13年2月7日至执行完毕为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驳回原告何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何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尚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