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邓长虹与张再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长虹,张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邓长虹。被执行人张再生。申请执行人邓长虹与被执行人张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3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长虹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102执5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朱为民执 行 员 杜岳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