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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随保国与汝州市米庙镇榆树陈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汝州市米庙镇榆树陈村村民委员会,随保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米庙镇榆树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军凡,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保国,男,194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根峰,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汝州市米庙镇榆树陈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随保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汝州市米庙镇榆树陈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因汝州市米庙镇榆树陈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汝州市米庙镇榆树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