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7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谢诚,自贡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瞿泽林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古洢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