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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7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谢诚,自贡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瞿泽林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古洢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