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于天忠诉被告赵建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天忠,赵建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于天忠,男,1946年6月14日。被告赵建党,男,1970年4月6日出生。原告于天忠诉被告赵建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被告购买其预制板欠款86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该款。本院认为,原告经营的济源振兴建材厂领取有营业执照,登记有字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天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东敏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卫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