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陶明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陶明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137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和。委托代理人陆映彬。被告陶明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陶明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