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永利与任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利,任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822号原告永利,男,1985年3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任树海,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永利诉被告任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43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永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淑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