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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金垒与肖明新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垒,肖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垒,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516。被执行人肖明新,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510。关于刘金垒诉肖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肖明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金垒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2%,自2013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94元,由被执行人肖明新负担5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8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3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XX日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