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吴建国与吴胥、黄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国,黄庆,吴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国,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庆,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胥,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吴建国和被执行人吴胥、黄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胥、黄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吴胥、黄庆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