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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吴建国与吴胥、黄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国,黄庆,吴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国,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庆,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胥,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吴建国和被执行人吴胥、黄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胥、黄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吴胥、黄庆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