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沈阳华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云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云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2民初1701号原告沈阳华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42-3号。法定代表人黄振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玲,女,汉族,系该公司财务,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于云俊,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沈阳华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云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华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云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5年12月7日办理了东陵区某街x室入住手续,并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费收缴协议。根据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须于每次收缴之五日内缴清当年全部物业费。如延期缴付,原告将按延期天数每天加收延付金额百分之五的滞纳金。被告自200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7日止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共计5250.60元,滞纳金合计1050.12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5250.60元;2.被告给付滞纳金1050.1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云俊为沈阳市东陵区某街x室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7.51平方米。2005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阳光新嘉园物业费收缴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对被告房屋所在的沈阳市东陵区阳光新嘉园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收费时间为每年收取一次,按年收取。现被告尚拖欠原告从200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7日止物业服务费5250.60元(房屋面积87.51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12个月×10年)。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滞纳金1050.12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催交物业费照片、阳光新嘉园物业费收缴协议、收费许可、物业费收缴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于云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就物业服务签订的《阳光新嘉园物业费收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作为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现原告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250.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云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华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0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7日止物业服务费5250.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于云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遥附本案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