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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沈福春与王宾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福春,王宾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沈福春,男,,汉族,住宾县宾州镇。被执行人王宾州,男,,汉族,住宾县宾州镇。本院在执行沈福春与王宾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黑0125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3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36,0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并要求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足够给申请人执行款,将该款扣划至法院,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