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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程禾莲与赵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禾莲,赵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程禾莲。被执行人赵章。关于程禾莲申请执行赵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章名下有房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章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西环路5号中山城市花园六区1B栋2单元3-1号房屋。二、被执行人赵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赵章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赵章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