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少民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邓茹心与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茹心,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少民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茹心,学生。法定代理人邓兴臣,工人。法定代理人张峰,工人。委托代理人孙大庆,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枣矿医院),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祁连山路。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刚,院长。委托代理人郝倩(特别授权),枣庄薛城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邓茹心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4)薛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茹心法定代理人邓兴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大庆,被上诉人枣矿医院委托代理人郝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查,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5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论述不充分、结论不完整,因鉴定结果将影响到责任承担的比例及双方的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4)薛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衣媛媛审 判 员 何 伟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