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璜忠与朱幼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璜忠,朱幼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7-2号申请执行人吴璜忠。被执行人朱幼丁。吴璜忠与朱幼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越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洪来审 判 员 戴松根代理审判员 王泽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