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六安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与南昌西湖区联信大市场洪旺机电产品供应中心、洪牛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先锋电机有限公司,南昌西湖区联信大市场洪旺机电产品供应中心,洪牛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344号原告:六安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西古城。法定代表人:文才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昌西湖区联信大市场洪旺机电产品供应中心,住所地南昌市联信大市场。经营者:洪牛崽,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洪牛崽,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六安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西湖区联信大市场洪旺机电产品供应中心、洪牛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何修胜审 判 员 徐爱军人民陪审员 郭跃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鲍丙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