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冯炳新与翟志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炳新,翟志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682号原告:冯炳新,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318。委托代理人:冯玲彩。委托代理人:冯锡文。被告:翟志持,男,壮族,住广西省隆安县,公民身份号码:×××0634。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炳新诉被告翟志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炳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炳新负担。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美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