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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冯炳新与翟志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炳新,翟志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682号原告:冯炳新,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318。委托代理人:冯玲彩。委托代理人:冯锡文。被告:翟志持,男,壮族,住广西省隆安县,公民身份号码:×××0634。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炳新诉被告翟志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炳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炳新负担。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美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