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蓝文章与陈立福、青岛宝利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文章,陈立福,青岛宝利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姜仁和,江西中顺汽车(东乡)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陈华记,义乌市万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长乐鑫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井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74号原告蓝文章,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一震,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立福,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青岛宝利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漠河路587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敏,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A25层、15层,组织机构代码26457704-9。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玲玲,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仁和,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江西中顺汽车(东乡)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环城西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498833-4。法定代表人胡国爱,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474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2744-5。负责人刘谷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梅(公司职员),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陈华记,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告义乌市万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商城大道福田农村。被告长乐鑫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金港路经纬物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中山路293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2945-5。负责人毛新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彩霞,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井顺,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文章与被告陈立福、青岛宝利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姜仁和、江西中顺汽车(东乡)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陈华记、义乌市万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长乐鑫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井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立福、姜仁和、陈华记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宝利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立福、姜仁和、陈华记的起诉。审 判 长 余 安人民陪审员 薛 丽人民陪审员 张赛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闻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