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亚荣与冯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亚荣,冯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857号申请执行人冯亚荣,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冯国平,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神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亚荣申请执行冯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要求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偿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国平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紫园小区2单元201室房屋一套,经委托榆林方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66217元,虽经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由法院主持变卖,在变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买受人巫明亮(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706256710)自愿达成协议:同意在拍卖流拍保留价377636元进行变卖,以支付申请人冯亚荣本金20万元及利息162000元,剩余款项15636元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冯国平银行贷款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4830元、保全费2020元、评估费1165元、拍卖公告费1000元申请人冯亚荣自愿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38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