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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南清物业协会与段中伟物业服务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塔县南清花园小区公共服务协会,段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南清花园小区公共服务协会。被执行人段中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不能主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段中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塔县解放路营业所账户内存款82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