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邓国琼与窦小林、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琼,窦小林,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622号原告邓国琼,女,1974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冉露,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小林,男,1980年出生,汉族。被告彭华,女,1976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琼与被告窦小林、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琼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国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3650元),由原告邓国琼负担。审判员 侯毅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