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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邓国琼与窦小林、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琼,窦小林,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622号原告邓国琼,女,1974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冉露,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小林,男,1980年出生,汉族。被告彭华,女,1976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琼与被告窦小林、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琼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国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3650元),由原告邓国琼负担。审判员  侯毅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