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XX与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叶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刘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611。委托代理人:何XX,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白沙河,公民身份号码:3817。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以双方之间债权债务问题重新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和财产保全费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 宁审 判 员  莫文华代理审判员  黄 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秀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