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贺伦平与谢斌,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伦平,谢斌,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854号原告贺伦平,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谢斌,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77号巴蜀·锦绣广苑1幢2单元2-4-1。本院受理的原告贺伦平与被告谢斌、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伦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伦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1212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共计17120元,由原告贺伦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爱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