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立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新月、姜卫红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华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新月,姜卫红,郝敬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立340号原告保定市华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东二环路。法定代表人王铁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新月。被告姜卫红。被告郝敬彬。本院在受理原告与三被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姜卫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向被告追偿要求承担责任,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保定市莲池区,因此莲池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华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月、郝敬彬签订的《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明确约定由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位于保定市南市区东二环路,故合并后的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姜卫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云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智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