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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容汉权与卢国超、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自来水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恢36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卢国超,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容汉权,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灼宏。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邝松球。申请执行人卢国超、容汉权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自来水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花法花经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自来水公司应偿还227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自来水公司的位于炭步镇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54109**);位于炭步镇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54109**);位于炭步镇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54109**);位于炭步镇步云村(办公楼)的房地产(产权证号:40273**);位于炭步镇步云村(一级泵站)的房地产(产权证号:40273**);位于炭步镇步云村(投氧机修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40273**);位于炭步镇步云村(制水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40273**);位于炭步镇步云村(配发电房)的房地产(产权证号:40273**);位于炭步镇步云村(二级泵站)的房地产(产权证号:40273**);查封了权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位于炭步镇南街工业区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54110**),现上述房地产正在确权处理之中。另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案款60万元(已退29万元,剩余31万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并进行确权处理,本案需等待确权处理结果再作进一步处理且已执行得部份款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3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杨文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