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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