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2号申请人王某甲。被申请人王某乙。2016年3月2日18时许,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发生交通事故,经万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王某乙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及坐车人王锋无责任。申请人王某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的肇事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高建东所有的冀G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车牌号为冀G肇事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