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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402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闻某,迁钢职工。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