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402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闻某,迁钢职工。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