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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陆啟发(陆起发)与余群,张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啟发,余群,张良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607号原告陆啟发(陆起发),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余群,女,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张良心,男,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啟发诉被告余群、张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啟发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啟发与被告余群、张良心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陆啟发自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啟发(陆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陆啟发负担。审 判 长  田 敏人民陪审员  田书祥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