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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戴兰兰与董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兰兰,董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963号申请执行人:戴兰兰。被执行人:董战勇。原告戴兰兰与被告董战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兰兰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战勇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戴兰兰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董战勇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月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查询反馈信息表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9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鲍立波执 行 员 陈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