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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宏伟与被执行人李云岗、荆红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伟,李云岗,荆红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伟,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干部,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李云岗,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荆红博,女,1972年8月5日生,汉族,职工,住垣曲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宏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云岗、荆红博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郭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