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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7刑初64号公诉机关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无业。2006年9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07年8月1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13年4月10日因吸毒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2013年4月19日因吸毒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经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来到天津市宁河区慧能塑料有限公司门前,看见张将车停在此处,遂言语威胁欲将事先准备好的廉价茶叶卖给张,张因害怕而被迫将人民币100元交给李,被告人李得赃款100元离开。随后被告人李又来到天津市宁河区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附近,看见高将车停在此处等待向玖龙纸业交货,李遂以言语威胁的方式欲将事先准备好的廉价茶叶卖给高,高因害怕而被迫将人民币150元交给李,被告人李得赃款150元离开。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来到天津市宁河区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附近,看见马将车停在此处等待向玖龙纸业交货,李遂以言语威胁的方式欲将事先准备好的廉价茶叶卖给马,马因害怕而被迫将人民币300元交给李秋波,被告人李得赃款300元离开。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求予以惩处。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来到天津市宁河区慧能塑料有限公司门前,看见张将车停在此处,遂言语威胁欲将事先准备好的廉价茶叶卖给张,张因害怕而被迫将人民币100元交给李,被告人李得赃款100元离开。随后被告人李又来到天津市宁河区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附近,看见高将车停在此处等待向玖龙纸业交货,李遂以言语威胁的方式欲将事先准备好的廉价茶叶卖给高,高因害怕而被迫将人民币150元交给李,被告人李得赃款150元离开。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来到天津市宁河区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附近,看见马将车停在此处等待向玖龙纸业交货,李遂以言语威胁的方式欲将事先准备好的廉价茶叶卖给马,马因害怕而被迫将人民币300元交给李秋波,被告人李得赃款300元离开。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马、张、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李树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公安机关证据保全及扣押清单、相关物证照片;4、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说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5、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6、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一般,上述情节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随案移送的茶叶2盒(以移送清单为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卫军审 判 员  李洪文人民陪审员  马会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