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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20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欧阳某某,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阳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欧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