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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托妹、黄某等与陆桂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托妹,黄某,陆桂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148号原告:马托妹,女,壮族,1984年7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黄某,女,壮族,2009年5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志坚,系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家倩,女,汉族,1992年8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系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陆桂英,女,汉族,1946年1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耀铨,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系被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托妹、黄某与被告陆桂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托妹、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秀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