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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民初240号原告:姚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087。委托代理人:姚兜赏,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094。原告姚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美然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兜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阳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丙。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双方分居两地。被告有吸食毒品K粉的恶习,屡教不改,不照顾家庭,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经常在孩子面前打架,对孩子不利。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不能达成协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和好的可能。据此,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儿子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儿子刘某丙由原告抚养,并各自负责儿子的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刘某甲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甲于2008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儿子刘某乙(××××年××月××日出生)及儿子刘某丙(××××年××月××日出生),但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6年2月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后自愿结合,其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婚姻期间一起经历了生活的XX,并共同养育了两名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尽管双方有时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多年感情,理性解决双方分岐,彼此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多为子女的利益着想,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姚某主张与被告刘某甲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院不予认定。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进行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昌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