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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刑初7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唐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安徽省淮北人郭某于2014年4月在中国银行宿州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在领取信用卡后,郭某把该信用卡交给其丈夫刘某使用,被告人刘某通过刷卡消费、套取现金等方式进行信用卡透支,2014年7月份以后,刘某明知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息,仍然采取“养卡”的方式继续维持信用额度,直至2015年1月份无力归还,该张信用卡透支金额达到58858.55元。中国银行宿州分行从2014年11月份以后通过电话、信函、上门方式多次向郭某、刘某催款。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妻子郭某于2015年4月29日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息共计69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的妻子郭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在领取信用卡后,郭某把该信用卡交给被告人刘某使用。被告人刘某通过刷卡消费、套取现金等方式进行透支消费。自2014年7月份以后,被告人刘某明知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息,仍然采取“养卡”的方式继续维持信用额度,致使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8858.55元,至2015年1月份已逾期超3个月未归还。该信用卡逾期后,发卡行多次对被告人刘某电话、信函、上门催缴透支款,被告人刘某拒不归还所欠款息。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妻子郭某于2015年4月29日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息共计人民币69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一)信用卡申领表及相关申报材料,证明被告人刘某妻子郭某于2014年4月8日申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二)信用卡交易查询,证明被告人刘某持有卡号6265的信用卡交易明细。(三)催收台账、催缴还款通知书,证明发卡行多次催缴透支款息情况。(四)还款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4月29日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息共计人民币69000元。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他受中国银行宿州分行的委托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刘某的妻子郭某在2014年4月8日从他行领取了卡号为6265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从2014年7月份开始,每次还过款就透支,在他们银行的电话及上门催收的情况下,一直没有归还透支款。到2015年1月止,该张信用卡共透支本金58858.55元。(二)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8日,她到中国银行宿州分行申请办理的信用卡,申请的是环球通信用卡,卡号为6265,信用额度为五万。她领取信用卡并激活以后,就把信用卡放在她丈夫刘某经营的彩票店了。信用卡大部分都是她丈夫刘某使用的,后来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催收了五六次,她最后一次还款是2015年1月5日,后来没有钱就没还,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她就不接了。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称2014年4月份的时候,他听烟草局的人说他妻子的烟酒店有烟草证,可以办理一张大额的信用卡,当时他的资金紧张,所以就让他妻子郭某拿着身份证和梦路烟酒店的烟草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到中国银行宿州分行申请的信用卡,一个月后信用卡申请成功,他妻子去领卡并激活,之后告诉他密码,平时这卡也是放他这里由他支配使用。2014年5月份开始使用的这个卡,前两个月的使用还款都正常,到2014年7月他资金出现了问题,造成无力偿还信用卡的透支款息,他就在社会上找专门替别人还信用卡的人,他给一定的费用,帮助还款然后再刷出来,他想通过“养卡”的方式维持该信用卡信用额度,不想让银行冻结该信用卡,但是2015年1月5日还过19000元以后,就刷不出来了,才知道信用卡被冻结了,因为被冻结了刷不出钱了,没办法再“养卡”,他实在没有资金,所以也没办法归还剩余的信用卡透支款息。四、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工作人员孙某到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持卡人郭某于2014年4月8日在该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后交给其丈夫刘某使用,消费透支金额达到58858.55元,经该行催缴,被告人刘某及其妻子郭某不予归还,遂案发。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被拘传至公安机关。(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的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人民币58858.5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要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退还全部诈骗款息,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淮北市杜集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强审 判 员  孙军旗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