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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南充华昊实业有限公司、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南充华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华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充市果城公证处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南市执字第159号执行证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执行人南充华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庞文健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侦查立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充华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庞文健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侦查期间,无法对被执行人及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裁定如下:中止对南充市果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南市执字第15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