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526号申请人庞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庞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2016)陕0823民初1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梁某某偿还申请人庞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9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工资账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梁某某的工资账户,待扣足案款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