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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57号孙红诉淄博海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5)第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红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淄博海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