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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其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宝,王国进,王锦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947号申请执行人陈其宝,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王国进,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王锦瑞,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其宝与被执行人王国进、王锦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