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2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山与被执行人南京新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山,南京新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山,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生。被执行人南京新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9号紫缘沁宾馆4楼。申请执行人孙山与被执行人南京新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周克超自愿为南京新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南京新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山执行款14578.5元、诉讼费94.5元,合计14673元,已交纳法院1000元,余款13673元,新际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给付2000元,2016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4837元,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6836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暂时无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本案履行期限超出执行案件期限,孙山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报本院民执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 烈执行员 姚志龙执行员 顾本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